張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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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陜0902民初3278號

原告:張某,男,漢族,1994年3月4日出生,住陜西省安某市漢濱區(qū),公民身份號碼:61240XXXX403041398。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愛某,女,漢族,1992年7月3日出生,住陜西省安某市漢濱區(qū),公民身份號碼:61240XXXX207031387,系原告姐姐。
被告:李某,男,漢族,1994年1月23日出生,住陜西省安某市漢濱區(qū),公民身份號碼:61240XXXX401231171。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系朋友關系,雙方就張某自建房屋裝修事宜達成口頭承攬合同,約定由李某承攬裝修工程,原告支付6萬元裝修款。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協商解除裝修協議。經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借條(日期)借到張某同志;人民幣肆萬圓整(小寫:),定于2020年11月15日前還清。發(fā)借人:張某身份證號:61240XXXX403041398日期:2020年11月5日借款人:李某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1171日期2020.11.5”。因原告此后催要未果現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萬元整;2、判令被告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支付原告逾期還款時間的資金占用利息至還清之日止,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295元;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袁樸
人民陪審員汪龍珠
人民陪審員張偉
書記員張可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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