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冀1181刑初95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閆某某,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確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閆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依法從重處罰;閆某某以自首論,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因偵查機關在閆某某舉報前已掌握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家庭住址,閆某某舉報田某某藏匿家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立功,但其積極向偵查機關提供線索的行為,可酌情從寬處罰。綜合閆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本院認定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閆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其中行政罰款一千元予以折抵相應罰金)。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趙廉
法官助理王紅
書記員王亞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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